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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

    来源:未知浏览次数:发表时间:2015-04-11 09:56

    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巩固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强化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社会参与,扩大资源总量,健全保障机制,提高幼儿园的覆盖率,新增资源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提高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城乡适龄儿童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体制、教师队伍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资源充足、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5%,东部地区达到95%以上,西部地区达到80%以上,残疾儿童入园率和接受康复教育训练率达到90%以上。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覆盖。每年新建、改扩建2000所公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全省普惠性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总数80%以上。
    ——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完善政府投入、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逐步建立起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幼儿园办园条件明显改善。每年为1000所公办幼儿园配备保育教育设施,全省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全部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标准。
    ——幼儿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教师数量得到有效补充,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比例逐步提高,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待遇得到基本保障。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70%以上,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幼儿园保教质量得到全面提高。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规范办园行为,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1.合理规划公办幼儿园布局。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及变化趋势,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等因素,严格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以县为单位编制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布局,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盘活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因各种原因停办、闲置、改变用途的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2.实施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幼儿园配套建设工程。按照《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2014-2030年)》要求,抓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并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标准。3000人以上的社区建设1所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幼儿园。充分利用农村定点中小学的网点优势,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没有定点小学的村,特别是省定贫困村,要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覆盖人口3000-5000人”的原则,通过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形式建设村办幼儿园,构建起全覆盖的县、乡、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
    3.实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确保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按照每5000人口居住区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加快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属于政府划拨教育用地建设的配套幼儿园,要确保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严禁开发商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或租赁给单位和个人。通过竞拍取得土地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同等类别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招收规划范围内的小区业主子女。2015年年底前,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要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没有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建未建、建后闲置、挪作他用的居住区进行彻底清查。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
    4.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幼儿园。各市、县(市、区)要参照公办幼儿园财政投入和教职工管理政策,出台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集体办园的具体措施,通过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教师工资、教师职称评优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等方式,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吸引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出资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及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均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2.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园长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适当补贴。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三)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
    各市、县(市、区)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要求,对辖区内幼儿园房屋建设等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园舍,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对存在危房和达不到相应建设标准的幼儿园,要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按要求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确保幼儿园园舍安全,彻底消除危房和各种安全隐患。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配足配齐幼儿园办公设备、玩教具及图书等,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满足保教活动的需求。
    (四)保障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1.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扩大适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3年教育规模,鼓励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积极开展随园保教工作,每个县(市、区)选择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园保教试点。随园就读残疾儿童8人以上的幼儿园要设置资源教室,并配备特殊教育指导教师。
    2.满足随迁儿童和留守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申报登记制度,提前公布入园条件和有关手续办理流程,有序开展入园申报和登记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在公办幼儿园予以安置。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民办幼儿园予以安置,保证符合入园条件的随迁子女都能按时入园。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工作,确保所有留守儿童按时入园。
    3.健全学前教育资助体系。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资助标准。落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免费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其伙食费等予以补助。
    (五)完善幼儿园管理和保教质量监管机制。
    1.加强幼儿园动态监管。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严格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管理等实施动态监管,并作为幼儿园类别评定的重要依据。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标识制度。
    2.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等工作。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要主动接受公安、卫生计生、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指导。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3.加强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要经县级政府校车管理部门批准。县级政府要将审核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批准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幼儿园接送儿童车辆进行管理。
    4.加强对非法办园的治理。按照《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要求,加强政府统一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加大对非法办园清理整顿力度。2015年年底前,各市完成非法举办幼儿园的摸底工作,并出台相应治理整顿政策措施。
    5.创新幼儿园管理模式。鼓励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合作办园、结对帮扶、支教轮岗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与管理理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行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社区、农村幼儿园由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使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成为当地学前教育管理中心、师资培训中心、教育研究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家长指导服务中心和儿童活动基地,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发展和提高。
    6.加强保育教育管理和指导。以县为单位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安排专职教研员,加强对幼儿园业务指导。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及时解决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问题。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切实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以县为单位逐级编制二期行动计划,科学确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确保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期行动计划的编制审核、调度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二期行动计划的编制与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1.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本级资金,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各级政府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基本建设、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师资培训、扶持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要最大限度地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省定贫困村幼儿园建设要优先列入项目并加大资金支持。
    2.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建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规定程序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将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核定其基本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各市要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3.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幼儿园财务制度的指导和监管,杜绝乱收费和乱摊派。
    (三)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1.加强幼儿园师资培养。制定幼儿园教师培养规划,扩大高校学前教育本专科培养规模,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学前教育专业,支持开展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专科和七年制本科试点,鼓励师范类(高等)院校在校生辅修学前教育第二专业。完善学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注重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培养质量。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男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优化幼儿园教师的性别比例。
    2.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及人员补充机制。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建立公办幼儿园编制动态管理制度,落实进人计划,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落实到乡镇和农村幼儿园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制度,鼓励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公办幼儿园招聘教师,要优先招聘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优秀的在岗教师。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公办幼儿园正常保育教育需求。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并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
    3.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实行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构建省、市、县、乡四级培训网络,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强化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加大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加强幼儿园转岗教师专业能力培训和对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的专项培训。各乡镇和幼儿园要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加强教研交流,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4.严格教师资格制度。要认真执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已经在岗但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通过培训限期取得。转岗到幼儿园的中小学教师须经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对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地要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强化督导检查。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将对各地行动计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级政府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把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扎实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学前教育规律、科学育儿知识、学前教育先进经验等,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各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纸质版一式2份,附电子版)。